2017年9月29日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出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充分的数据显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带动很多人就业,从而带动经济的发展。
1、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对出库企业(入库后有效期3年内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2、2018年批次(2017年培育库入库和出库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共资助1140家企业、总额5.1058亿资金,最高600万、最低0.52万,平均44.78万;(2019年批次还在审核中)
3、2020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针对2019年培育库入库和出库的企业)资助即将启动申报,企业家可开始做好准备工作。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受理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是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资格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同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4.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5.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7.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8.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9.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纸质材料一式二份(正本和副本),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骑缝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请年度。
说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批次申请。 声
明: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科技创新委举报。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