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应,以各种借口推脱拒不偿还剩余两万元欠款。法院按调解协议执行剩余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
基本案情
原告邓某与被告余某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至法院,邓某要求余某支付工程款共计100067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邓某同意余某分期支付工程款共计60000元,分三期支付,每期20000元,第三期还款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若余某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支付义务,邓某有权要求余某按照总工程款100067元计算未履行部分的款项(即总工程款100067元-已履行的欠款),同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就全案申请执行。
法院处理
余某按时履行两期还款共计4万元后,在第三期还款时,竟无视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应,以各种借口推脱拒不偿还剩余两万元欠款。无奈,邓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总工程款100067元计算未履行部分的款项,即60067元。
在执行法官的多次沟通下,余某同意还款。同时,执行法官也与邓某联系,向其说明余某现在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
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邓某放弃10067元及相应利息等执行请求,答应只让余某偿还50000元欠款。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