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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局限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是不能解决目前吊篮安全操作管理问题的。一方面它受行政管理职能的限制,不可能协调建筑机械管理的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把建筑机械制造、租赁、安装等环节全部纳入使用环节来管理,目前有一种将机械制造、租赁、安装、使用一体化的管理思路是错误的。
创新要求有胆识,创新也会带来一些阵痛。我们应以全新的创新理念大胆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
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监管误区分析
使用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承包的概念划分,它应包含建设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从事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据统计,民航每百万架次事故率全世界平均为0.999,美国为0.326,我国为0.694,即民航事故发生率不到1/每百万架次。因此,人们认为目前民航运输管理是目前安全的一种管理模式。
一是认为我国建筑机械管理应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如有的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想通过一个文件,就把制造、租赁、安装、使用统一管理起来。殊不知,每个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监管。如果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监管重点在吊篮操作的使用环节。
“监管”是建筑机械管理重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机械行政监管责任主体基本可分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四是对吊篮的登记备案管理的要求。由于吊篮设备的特殊性,吊篮装置的构建是在现场组装完成的,不可能像汽车吊设备一样用一个牌号来确定。所以吊篮就不可能像有的建筑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否则只能是弄虚作假,有违登记备案管理的初衷。
三是对施工现场作业吊篮安装资格的认识问题。有的认为吊篮安装队伍必须取得建筑机械设备安装资质,因此不切合实际地制定了相关的吊篮安装资质的条件,使得吊篮安装企业无所适从,要么拿不到安装资质,要么就弄虚作假换取吊篮安装资质。
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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